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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5-26    点击:

 

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运用财政激励手段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运用创业投资手段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运用财政激励手段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创业投资对促进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运作。引导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受托管理机构按出资额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鼓励创新。引导资金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不同于一般商业创业投资,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三)引导为主。引导资金主要通过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资金不足问题,不占大股、不行使经营主导权,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分摊风险。

 

  (四)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受托管理机构能力培养,强化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利益激励机制。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及时退出并将回收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由省政府领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引导资金委托机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批准引导资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制订办公室议事规则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拟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条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独立评估审查机构,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独立审查、评估。

 

  第七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七)已在国家、省有关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备案;

 

  (八)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的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管理;

 

  (二)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四)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引导资金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五)根据要求,组织引导资金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

 

  (六)省有关部门及委托协议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选择

 

  第十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预期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战略等公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科技、经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并由省有关部门汇总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基础上,确定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创业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确定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

 

  (三)引导资金拟投资项目须经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三)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

 

  (四)省有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投资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在国家、省有关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备案并主要在我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及支持我省与国家联合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参股投资、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运作。

 

  (一)参股投资。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比例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并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引导资金可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引导资金为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金额应控制在银行贷款总额的70%以内。

 

  (三)跟进投资。引导资金可以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初创期企业。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的引导资金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至被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需在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并由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只有接到省财政厅的拨款通知后,开户银行方可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引导资金缴回省财政专户。

 

  第五章 引导资金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形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退出的资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六章 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并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经费,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2.5%确定;另一部分是效益奖励,按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20%确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受托管理机构应以自有资金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共同投资。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资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有权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对托管专户的资金进行监控。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送受托管理机构的财务报告和引导资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诉诸法律手段:

 

  (一)不再具备本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四)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导资金具体工作方案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订并报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时,引导资金转换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设立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